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