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