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