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