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