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