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