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