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