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被引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