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