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