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