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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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