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复议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