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五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