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