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二章 申请复议范围 第十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复议范围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