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