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依法通过通知其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