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三人意见的听取,参照听取申请人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三人的利益诉求与申请人有冲突的,可以就双方各自提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对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