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