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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试点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第五条 行政和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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