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和解,应当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