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行政和解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或者减轻、消除危害后果的方案;
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所作出的关于申请行政和解的内部决定。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行政和解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或者减轻、消除危害后果的方案;
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所作出的关于申请行政和解的内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