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