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和解,由专门的行政和解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和解实施部门)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第一节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