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