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3. 第十章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