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