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