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