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