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