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