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