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