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