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