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