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