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边界划定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越界侵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