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肇事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