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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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