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区划变更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

行政区划变更对当地及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口资源、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生活就业、社会保障、基层治理、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保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

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情况及结果;

拟采取的消除风险和应对风险的举措;

风险评估结论;

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