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补正;材料齐备合规的即为备案。

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