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六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