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