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