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