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