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